1、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一个已经成立的公司的股权有两种方式:向公司增资和受让既有股东股权两种方式。通过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需将出资款支付给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成为公司股东需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原股东。
但“出资事实”的举证,需要结合两方面来看:实际出资者交付一定财产的事实;前文所述的实际出资人成为封死股东的意表。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负有向公司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义务,但其是否完整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是确认其是否有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如果有证据证实,实际出资人履行了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款或者对出资股东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可。
2、《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要综合考虑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多种因素”
3、《公司法(三)》在股东资格确定诉讼中,应将公司列为被告,将与案件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
4、在股东资格确认案件中,一般诉讼请求应分为:积极的确认和消极的确认。
在股东资格确认案件中,一般涉及的争议焦点是:实际出资人是否有成为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