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清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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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公交车上因交通事故受伤,如何维权确保利益最大化?

发布者:梁清华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586人看过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梁清华律师

20151127日,王某(女)乘坐的107路公共  汽车从家到威海市区。在107路公共汽车停靠站点等待乘客上下车过程中,被1路公交车追尾,导致王某椎骨骨折。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1路公交车系主责,107路公共汽车无责。

事故发生后,王某先到107路公共汽车所属的威海城郊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进行理论,被告知王某乘坐的107路车无责,应该去找1路公交车。后王某又到1路车所属的公司,但迟迟未能理赔到位。无奈,王某家人找到本人律师,委托律师介入。

接到当事人的咨询后,我当场阐明,该起纠纷系典型的侵权纠纷和合同违约之竞合。从王某角度看,既可以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向1路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主张侵权赔偿,又可以依据承运合同关系向107路公共汽车所属的城郊公共汽车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乍一看,二者没有太大的区别,无非就是赔偿王某的损失。但律师进一步阐明,因基础法律关系不同,索赔的依据不一样,而且涉及到人身损害鉴定标准适用的不一样,进而影响到赔偿额的大不同。了解到前述法律关系后,王某进一步咨询律师,选择哪一种对自己最为有利。律师回复为应当按照承运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最为有利。后王某与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代为诉讼。

   经过诉讼,律师为王某争取到近70000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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