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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无证驾驶情形?

发布者:梁清华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477人看过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梁清华律师

王某为自有车辆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投保系列保险,其中包括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516日至201615日。其中车辆损失条款第七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无驾驶证、驾驶证时效或者被依法扣押、暂扣、吊销期间;……”

20151111日,王某丈夫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失为8080元,鉴定费用300元。另,该起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的丈夫驾驶证已过期,有效期自20081111日至20141114日。车辆所有人王某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遭到拒绝。拒赔的理由是,驾驶人员系无证驾驶,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应赔付之情形,因此拒赔。

后王某找到律师,委托律师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并起诉。

庭审中,律师从以下方面阐述代理意见: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逾期未能进行审验,是一种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但并不代表该驾驶证无效。二、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中并未认定驾驶人即王某的丈夫系无证驾驶,且事后其也通过了驾驶证审验,即驾驶人具备驾驶资格。三、鉴定费是为了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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