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贾某、徐某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采取在大门外安装监控、报警器的方式防止被公安机关查处。
2023年10月8日,被告人蔡某、田某在明知某洗浴足道内存在卖淫女卖淫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分别出资2万元入股,与张某一起共计出资6万元,占某洗浴足道40%的股份,并与被告人贾某约定不参与管理,只领取分红,其中,被告人贾某占3成分红,被告人徐某占3成分红,被告人蔡某、田某与张某平分 4 成分红。
被告人贾某、徐某等人在店内以 300 元、400 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口交、性交的方式陆续容留卖淫女景某、王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王某 1、王某 2、沈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被告人贾某在店内负责管理、看监控望风、给卖淫女报单、分账等;被告人徐某在店内负责看监控望风、提供二维码收取嫖资等;被告人吴某明知店内有卖淫活动仍负责收银、分账等;被告人熊某明知店内有卖淫活动,于 2024年1月中旬到店内帮助看监控、望风、给卖淫女报单等。
公诉机关认定总嫖资一开始为22万余元,同时对贾某检举与丁磊、张凤容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因此根据容留卖淫罪量刑意见案公诉机关建议对贾某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本律师介入后发现
1、计算总嫖资数额错误。
本案仅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当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如性交),其他技师是否存在卖淫行为存疑。
根据其他证据也能反应记账单中除了1、2、8号技师外,尚有5、6、7、9号技师。根据记账单上述技师也有30.、40.、54.等数字。
如根据贾某的陈述,30.代表为300元,40.代表400等等,但5、6、7、9号技师具体向客人提供的为合法服务还是违法服务,因缺乏对应证据材料,且属于容留卖淫,即提供何种服务和价格属于技师和客人自己商谈,容留者无法得知。故无法认定5、6、7、9号技师提供300元、320元、400元、420元、500元、520元为卖淫所得收益。
同时1、2、8号技师曾向其说过300元或者400元并非全部都是卖淫所得,也有部分为客人正规按摩加给客人“打飞机”构成的金额。
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2、贾某检举与丁磊、张凤容留卖淫案应当认定为立功。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贾某的检举属于提供检举揭发线索,因其检举与丁磊、张凤容留卖淫案的破获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认定具有立功。
辩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型立功与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存在区别。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指检举、揭发他人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一般应具备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基本要素,针对的是他人的独立的罪行,属于直接暴露他人的犯罪事实,导致新的刑事案件立案,揭发的内容只要经查证属实,即可构成立功;提供重要线索往往是针对已经发生但未破案的案件,或者针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提供重要线索,需要对侦破案件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起到关键性作用才能认定具有立功表现。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未要求在认定立功时,应当将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两种情况进行区分。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贾某归案后,于2024年5月份检举某区的沐尚洗浴中心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并明确该洗浴中心的经营者为丁某,某张为公安机关的司机,负责通风报信,店内9号技师从事卖淫活动。首先,被告人贾某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并未掌握;其次,被告人贾某因与某张认识,到沐尚洗浴中心时发现9号技师到吧台拿避孕套等卖淫工具,进入房间卖淫,据此知道沐尚洗浴中心存在卖淫活动,其检举揭发来源于耳闻目睹的事实以及基于该事实作出的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的分析,并非道听途说或者猜测。最后,被告人贾某揭发他人罪行的内容具体,明确了涉案人员姓名、职业及在犯罪过程中的分工、容留卖淫地点、卖淫女代号等,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于 2024年12月20日对某张、丁某涉嫌容留卖淫一案刑事立案,后某张、丁某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侦查查明的事实与被告人贾某检举揭发的内容并无二致,某张、丁某确实存在容留包括 9号技师(卖淫女)等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
同时,辩护人认为立功的认定不仅应符合法定情形,还应当受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的约束。立功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减轻犯罪分子的刑罚来鼓励其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或提供侦破案件的线索,从而实现节约司法资源、打击犯罪并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本案中,被告人贾某向检察机关检举之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查实某张、丁某的犯罪行为,是办案机关之间证据材料传递不及时等因素导致的,不能将此归咎于被告人。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及公平、正义的角度,亦应认定被告人贾某具有立功表现,对其检举揭发行为应给予鼓励和正面评价。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贾某检举与丁磊、张凤容留卖淫案为立功,最终量刑为3年10个月,本案取得良好罪轻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