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佩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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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员工可以申请撤销吗?

作者:何佩文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1次举报


连云港中院发布2022年度劳动争议10大典型案例

案例5:劳动者在其劳动能力鉴定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如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可以请求撤销该协议

【基本案情】

宋某在某建设公司工地工作时滑倒受伤,于2020110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宋某于202099日向某建设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现某建设公司项目部将补偿金9457.91元一次性补偿给本人,本人承诺此事彻底解决,从今往后本人受伤一事与项目部无任何关系,本人绝不违反承诺。若违反,本人承担补偿金的二倍作为违约责任。”随后,某建设公司向宋某支付了9457.91元。2021321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宋某劳动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拾级。宋某认为某建设公司此前赔偿款过低,请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宋某所受伤害已经经合法程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经鉴定为拾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某建设公司以双方签订了《承诺书》为由辩称不再承担法律责任,但该《承诺书》系在宋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之前,且该承诺书约定的数额远低于宋某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定标准,该承诺书的内容显失公平,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宋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万余元。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赔偿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损害的救治权,以及职工的病情稳定和确定伤残等级后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权,从款项性质上,属于对劳动者工伤事故损害的赔偿和补偿。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损害赔偿时达成协议十分常见。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如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欠缺、急需治疗等情况,约定的赔偿数额严重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标准,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可能导致协议被撤销。当然,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领域的基本原则,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是在其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劳动者对自身受伤害情况已经基本了解,且约定的金额与劳动者享受的法定权益相差不远,应当认可协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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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佩文,法学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原为江苏某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现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3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