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佩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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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调岗合法吗?员工不去是否构成旷工?

作者:何佩文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57次举报


王某某于2008年8月22日入职北京某汽车股份公司,双方于2013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销售作业工作,工作地点约定为:“乙方的通常工作区域需长期出差或外派异地工作,具体工作地点随甲方营销业务拓展情况而调整,对此乙方表示认同”。


王某某2008年至2012年在广东做销售,2012年之后到广西、贵州做售后,2015年到湖南做售后,2019年到重庆做售后。

2021年3月3日,公司出具《关于21年部分服务工程师区域调整的报告》,内容为:

关于21年部分服务工程师区域调整的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为了充分满足市场服务需要、合理调配服务工程师保障市场服务配件工作,计划对部分服务工程师负责区域进行调整和补充,要求3月10日前到岗。”


该次调整包括王某某在内,显示王某某由重庆服务工程师调整为甘肃、青海服务工程师。王某某对调岗表示不同意。

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王某某出具《关于通知王某某到公司西北分公司到岗的函》,内容为:

关于通知王某某到西北分公司到岗的函

“王某某先生,根据公司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要求您于3月10日前到西北分公司报到,至今您仍未报到,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现公司通知您收到此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西北分公司报到,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公司将按照《员工违纪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对您予以处理、执行……”


王某某于2021年3月24日向公司回复《关于接到人力到岗函的回复函》,内容为:

关于接到人力到岗函的回复函

“……本人不同意公司单方面调动区域的决定,理由是:首先,本人一直都在重庆工作,已经在重庆本地形成了固定的生活圈和交际圈,这些对本人开展工作都是非常有利的;其次,本人是湖南人,并不适应西北的干燥气候及饮食习惯;还有,由于目前公司核算市场工资与业绩挂钩,重庆2020年销售任务完成,2019年完成了95%左右,而根据前2年西北区域的销售数据可知,基本很难完成公司确定的目标,由此必然导致员工的工资待遇明显不如在重庆正常工作的工资待遇。综上,本人不同意前往西北地区工作。”


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再次向王某某发送《关于通知王某某到公司西北分公司到岗的函》,内容与2021年3月22日的函件基本一致。

王某某于2021年3月31日再次回复《关于接到人力到岗函的回复函》,内容与2021年3月24日的回复函基本一致。

2021年4月7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内容为: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我单位职工王某某同志……于2008年8月到我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服务管理部服务经理……现因此人旷工连续3日以上,根据《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决定自2021年4月7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办法》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五天及以上的”属严重违纪,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为“解除劳动合同,除名,同时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王某某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8000元。仲裁委未支持。王某某遂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有权基于经营自主权进行工作地点调整,王某某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报到,应承担缺勤、旷工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对王某某的调岗是否合法,对此法院作如下分析:

一、公司于2021年3月通知王某某其由重庆服务工程师调整为甘肃、青海服务工程师,该次调整属于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而王某某与公司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王某某需长期出差或外派异地工作、具体工作地点会随公司营销业务拓展情况而调整,即说明王某某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已知晓且认可其工作地点会存在异地调整的情况;并且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某也曾经历过多次工作地点的跨省调整,故公司有权基于其经营自主权再次对王某某进行工作地点调整,王某某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报到,应由其承担缺勤、旷工的不利后果。

二、对于2021年3月的工作地点调整,公司在向王某某下发调整通知后,多次发函催促王某某到西北分公司报到,并多次给予了王某某延期报到的机会,王某某仍未在最终期限内报到,公司至此依据《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办法》以王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并且公司亦提交有王某某签字的《规章制度宣贯记录表》显示劳动者对公司规章制度予以知晓。

综上,王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公司调整工作地点明显违法,不具有合理性。公司答辩认为:我司作为跨区域的销售汽车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已经对岗位的特殊性进行了特别约定,对工作地点等都有书面说明。王某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即知晓公司的用人模式,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地点合理合法是正确的。

二审判决:王某某明知其工作地点会基于公司经营需要进行异地调整,在接到公司调整通知后,经多次催告后仍不报到,其行为构成旷工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公司因王某某旷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具体指向为公司于2021年3月通知王某某由重庆服务工程师调整为甘肃、青海服务工程师,王某某拒绝到新工作地点报到,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作出约定,王某某的通常工作区域需长期出差或外派异地工作,具体工作地点随甲方营销业务扩展情况而调整。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亦按照该约定履行,王某某先后在广东、广西、贵州、湖南、重庆工作。

从劳动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看,王某某明知且认可其工作地点存在异地调整的情况,现王某某主张双方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无效,本院不予采纳,公司有权基于自主经营需要对王某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公司于2021年3月将王某某的工作地点调整至青海、甘肃,针对此次工作地点调整,王某某未按期报到,公司多次发函催促王某某报到,并多次给予王某某延期报到机会,然而王某某仍未在最终期限内报到,直至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决定,王某某仍未报到,其行为构成旷工。

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宣贯记录表》有王某某本人签字,足以证明其公司已经向王某某告知《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办法》,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对王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不当。

退一步讲,即使公司不存在上述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应当完成任务,提高技能,执行劳动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王某某明知其工作地点会基于公司经营需要进行异地调整,在接到公司调整工作地点的通知后,其拒不按期报到,经多次催告后仍不报到,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不当。

就解除王某某事宜,公司已经通知工会,故对王某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2)京01民终3167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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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佩文,法学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原为江苏某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现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3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