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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从轻处罚案例

发布者:汤佳杰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容留卖淫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刑事犯罪,司法机关量刑把控严格,一旦检察院出具明确有期徒刑量刑建议,当事人争取大幅轻判难度极高。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汤佳杰律师(江门执业12年,专注刑事辩护),承办江门本地容留卖淫罪一案,面对检察院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凭借精准的辩护策略、详实的辩点论证,成功推翻检察院不当量刑建议,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拘役五个月的极轻判决,实现大幅从轻辩护,成为江门容留卖淫罪轻判辩护的经典案例。

一、案情概要:检察院指控容留卖淫罪,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经营一家美发店,在经营期间,容留李X等人员在美发店内从事卖淫活动,为进一步规避查处,还专门租赁某中心二路出租屋作为固定卖淫场所。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行动时,在该出租屋内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李X等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出具明确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事人面临较长刑期的羁押风险。

二、汤佳杰律师核心辩护意见:深挖从轻情节,全方位力主轻判

汤佳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卷证据、会见被告人核实案件细节,紧扣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从五大维度发表精准辩护意见,核心辩点获得法院认可:

1. 被告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全面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任何隐瞒、捏造、翻供行为,供述内容始终稳定一致,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认定条件,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2. 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属于初犯、偶犯;本案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相较于暴力性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更低。且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在看守所内积极接受法治教育与改造,认罪悔罪态度十分诚恳,依法应酌定从轻处罚。3. 个人犯罪获益极少,主观恶性较轻结合证人的证言可充分证实,被告人从卖淫活动中收取的分成款项,基本全部用于美发店租金、员工工资发放、失足妇女餐费支出等经营开销,本人实际从中获益极少,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大肆开展容留卖淫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量刑。4. 主动举报犯罪线索,具有积极立功意愿。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主动向办案民警举报他人涉嫌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清晰提供了涉事发廊的具体名称、详细经营地址,该举报内容已被民警书面记录在案;后续经辩护人与检察院沟通核实,涉案发廊已停业整顿,被告人主动揭发他人犯罪、争取立功的主观意愿强烈,也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了有效线索,该情节理应得到司法机关积极考量。5. 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过改过。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当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始终秉持认真改过的态度,恳请法庭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家庭的机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院最终判决:未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轻判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面核查证据后,依法作出最终判决: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当,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最后,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若干元。

四、案例胜诉核心复盘

?本案能实现突破性从轻辩护,核心得益于汤佳杰律师的专业刑辩能力:一是打破原定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预期,将刑期大幅缩减至拘役五个月;二是精准挖掘全部从轻情节,从坦白、初犯、获益少、立功意愿等角度构建完整辩护逻辑,直击案件裁判核心;三是深耕江门本地司法实践,熟悉容留卖淫罪司法裁判尺度,辩护意见精准贴合法院裁判思路,最终实现最优辩护结果。

五、汤佳杰律师:江门涉黄刑事案件辩护提示

汤佳杰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专攻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涉黄类刑事案件,同时深耕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常见刑事犯罪,擅长从轻辩护、推翻量刑建议、取保候审、缓刑争取,熟知江门本地公检法办案流程与司法裁判规则,已承办多起涉黄刑案,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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