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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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发布者:刘军鹏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3日|分类:医疗纠纷 |3359人看过


     2019年11月1日《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该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安机关发现犬只伤害他人或者接到犬只伤害他人报告的,应当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并送至公安机关犬只留检机构进行检测。

同时养犬人需要做到以下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2米;(三)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五)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六)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二)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医疗教育场所;(三)少年宫、青年宫等活动场所;(四)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场所;(五)餐厅、酒店和商店等经营场所;(六)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公共场所;(七)公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和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前款规定之外的场所,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禁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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