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肖X、被告付XX(以下各称姓名、合述称二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2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恢复申请执行(2005)鸡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贾XX的执行款查封在肖X名下。原告与肖X协商能否先解封再给肖X钱,肖X称必须见到20万元才同意解封,并同意剩余款由原告执行。2018年11月10日,原告借高利贷给了肖X20万元,其中5万元是现金给付,7万元转账至肖X女儿付XX名下,8万元提款机转账也到付XX名下。同一时间鸡西市中院执行局的两位法官给肖X做了笔录,肖X和两位法官见到钱和银行转账单后,肖X才在笔录上签字。原告到鸡西市中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时,执行局称肖X名下查封款不能执行给原告,原因是有几笔执行款加在一起已经超过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原告执行不了肖X查封的款项,因此肖X无权获得原告给付的2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肖X均为案外人贾XX的申请执行人,目前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对执行款项的分配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处理,在案件执行法院尚未处理完成前,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20万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孙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