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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国蓓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公司法 |1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105民初4277号
原告A,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7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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