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等申请其他申诉申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6)京行申194号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峭X,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X,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A因起诉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11日对其作出的京公复不受字(2015)4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立终字第019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本案中,A因B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一事提起行政诉讼,而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A针对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