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公司)、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许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X,中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原告)中国XX公司支付原告(被告)刘XX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90249.2元;被告(原告)北京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原告)北京XX公司支付原告(被告)刘XX2006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40517.7元;被告(原告)北京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被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XXX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原告)中国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原告)北京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原告)XXX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原告)中国XX公司、被告(原告)北京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被告)刘XX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原告)中国XX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