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 裁定采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某某所有的金房权证金阳县(2014)字第00004868号《房屋所有权证》和金国土国用(2011)第34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保全范围限借款本金208万元及其相应法定利息。
2. 裁定本案的全部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经原被告双方数次协商,2015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民间借款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在这两份合同中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本金为228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7月18止;借款用途为被告偿还凉山州商业银行的借款,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其他用途。法庭调查查明借款本金为208万元,20万元系借款本金208万元的借期内利息。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至今未归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208万元及其利息20万元;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已经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川3401民初2297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金阳县天地坝镇北街的商品房(金房权证金阳县(2014)字第00004868号《房屋所有权证》,金国土国用(2011)第34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面积为:6866.72平方米)后导致将来的生效判决无法得以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2条、103条、105条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和保函(具体详见该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和《保函》)为大有公司申请的诉中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若该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的损失,担保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诚望贵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诉中财产保全请求。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六年八月月十八日
附:1. 贵院出具的《传票》和《诉讼费发票》复印件一份。
2.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和保函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