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 权 委 托 书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诉被上诉人高顺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八条之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高顺付特委托我儿子高山平(高山平,男,身份证号:填上)作为我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事项:民事诉讼。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1. 依法参加诉讼活动、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代为参与二审庭审活动和法庭主持的调解,并签字确认;
3. 代为签收本案各种法律文书。
委托人:
受托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