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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发布者:蒋志川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3909人看过

 

原告: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张德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8万元

2. 判令被告张德祥支付利息或逾期利息(利息或逾期利息以20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 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德祥承担。

事实和理由:

因被告急需现资金偿还凉山州商业银行的借款本息共计208万元以取回其名下抵押房屋双证后与原告合作再向凉山州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共同使用,被告张德祥于20154月份向原告提出借款208万元并提供其名下房屋以买卖方式作为担保的借款请求,原告同意了被告的借款请求及其再次合作借款的想法。经原被告双方数次协商,2015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民间借款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在这两份合同中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本金为228万;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7月18止;借款用途为被告偿还凉山州商业银行的借款,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其他用途;被告以金房权证金阳县(2014)字第00004868号《房屋所有权证》,金国土国用(2011)第34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名下房屋第一层作为《民间借款合同》的担保(其具体内容详见《民间借款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上述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海河路支行向被告张德祥指定的银行账户6228450968019797475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208万元借款本金给被告,剩余20万元系借款本金208万元的借期内利息(其具体内容详见《银行往账凭证》及被告出具的《收条》)。上述事实已经法庭调查核实。

后银行审批没有通过导致原被告双方合作借款2000万元一事未成,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同时原被告双方以书面形式将借款期限延长了二个月现还款展期已届满,被告没有任何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至今未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08万元及其利息20万元。依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案由依法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原被告双方为208万元民间借贷设立《存量房买卖合同》并附条件转化为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已经成立并生效,原告可以依法申请拍卖该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金阳县天地坝镇北街的商品房一套作为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标的物

依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期内的年利率60%高于法定年利率36%,未约定逾期利率,故被告张德祥依法应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或逾期利息(利息或逾期利息以20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8万元及其利息或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数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其逾期利息,被告均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无赖之下才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受诉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以期公正审结本案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凉山州大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1. 本诉状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2. 本案《证据目录》中证据共三组十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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