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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发布者:蒋志川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1245人看过


四川省2019年至2020一般人身损害

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作者:蒋志川,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专职刑民律师。

一、本数据适用有效期【川高法民一[2019] 2号】: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9]2号】和凉中法[2019]186号,本数据自20195月1日起至20204月30日止。

二、四川省上一年度【2018年度】各项指数:

1.全省城镇居民201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3216元;

2.全省农村居民2018年人均纯收入13331元;

3.全省城镇居民2018年人均消费性支出23484元;

4.全省农村居民2018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723元;

5.全省职工2018年度年平均工资为64717元。

三、死亡赔偿金(《人损解释》No29):

1.城镇居民计算基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A 年龄 X≤60岁 33216/年×20年=664320

B 年龄60岁≤X≤75岁 33216/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33216/年×5年=163635

2.农村居民计算基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A 年龄 X≤60岁: 13331/年×20年=266620

B 年龄60岁≤X≤75岁 13331/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13331/年×5年=61135

四、丧葬费(《人损解释》No27):32358.50

64717/年÷12月)x6个月=32358.50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五、残疾赔偿金(《人损解释》No25):

13331/年×20年×%=元

残疾赔偿金=年龄段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多个伤残等级的,1至5级的,残疾赔偿系数增加4%;6至10级的,参加赔偿增加2%,合计赔偿比例最高不能超过100%。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损解释》No26、32,川高法[2001]字320号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公式为:基本价格×更换次数=费用总额。

假肢或辅助器具的总使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伤残人员定残之月起,连续计算至其70周岁。其中定残时年龄在18岁以下的,其假肢或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按每五年更换一次;18(含18岁)-50岁,按每七年更换一次;50(含50岁)-70岁,按每九年更换一次;使用年限计算至70岁时,所产生剩余年限不足9年的,按更换一次计算;定残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上的,按安装一次计算;计算跨越年龄段的使用年限时,以上一年龄段使用年限连续计算至其下一年龄段后,再按下一年龄段使用年限进行计算;国家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除外。

注:1.受害人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交需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鉴定结论和《假肢安装诊断证明书》。

2.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必须是四川省民政部门指定的残疾辅助器具生产企业。

七、误工费:(《人损解释》No20):

130元/天×(住院天数+出院证上医嘱休息时间=元

误工费标准的认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2018年凉山州不在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统一实行一个标准:即130.00元/天。

八、护理费(《人损解释》No21)

住院期间护理费:150/天×天=元

出院后护理费:120/天×天=元

护理费标准的认定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护理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息时间按不同的标准分段计算,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为150.00元/天;出院后休息期间仍需护理的,护理标准即120.00元/天。

九、交通费(《人损解释》No22)

从受伤之日起至为医疗或索赔实际产生的费用,凭正规车票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原则上以受害人1人,陪护人员2人,共计3人计算)因就医、转院治疗或者进行鉴定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住宿费(《人损解释》No17)(凭正规住宿发票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十一、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损解释》No23):

30元/天×(住院天数)=元

(1)住院伙食补助费时间的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受害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时间(出院证上实际住院天数)确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认定在乡村卫生院住院治疗的20.00元/天;在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的30.00元/天;省会城市医院住院治疗的50.00元/天。

十二、营养费(《人损解释》No24)

30元/天×(住院天数)=元

构成残疾的,住院期间按30.00元/天标准计算。不构成残疾的,原则上营养费不予支持。

十三、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损解释》No28)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23484/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23484/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3484/年×5年=117420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12723/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2723/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2723/年×5年=63615

十四、精神抚慰金

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认定。本地认定死亡精神抚慰金大致范围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残疾精神抚慰金大致在3000元至30000元之间。

十五、鉴定费1000

                                          

                                        总计:元

                                    二〇一九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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