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工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
作者:蒋志川律师,系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专职刑民律师。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然死亡
(一)丧葬补助金 30180元 或 32358.50元
凉山州:5030元/月x6个月=30180元
四川省:64717元÷12x6个月=32358.50元
1.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备注:2014年度凉山州平均工资47295元/年;2015年度凉山州月平均工资为5150元/月,四川省年平均工资为54425元/年;2016年度凉山州月平均工资为4915元/月。2017年度凉山州月平均工资为5030元/月,2018年度凉山州月平均工资为元/月。四川省18年平均工资为64717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死者生前月均工资(上一年度死者工资表为依据)x30%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x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④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⑦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就业或参军的;
③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85020元
39251元/年x20年=785020元
1、标准: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备注: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年,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年,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年,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年,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年,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年。
总计:元
二○一九年八月十日
宣告死亡(凭宣告死亡判决书)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条例第四十一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条例第二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条例第三十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3-6[条例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