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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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扎某某运输毒品二审:辩护人,343克,委托人满意

发布者:蒋志川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6日 4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什扎某某,男,2012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某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蒋志川,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9月14日22时30分,某某公安局安宁派出所民警在某某火车站一旅馆内将吸毒人员什扎某某查获,从其身上搜出西昌至成都、成都至乌鲁木齐的火车票两张和携带的黑色背包等物品。某某公安局决定对什扎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次日凌晨2时将其送至某某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在入所检查时,公安民警从什扎某某携带的旅游鞋内查获海洛因343克,海洛因含量为47.14%。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附卷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什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海洛因而运输343克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什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受雇佣运输毒品,且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什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本案收缴的海洛因343克予以没收。

宣判后,什扎某某以其运输的毒品中有50多克是用于吸食、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2、辩护律师蒋志川对本案的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什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2)对上诉人什扎某某量刑是否过重?

一、经交流、阅卷、分析案件后,蒋律师锁定辩护定罪量刑事实,找准切入点,理清辩护思路,提炼辩护观点。

2014年5月9日上午9时许,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什扎某某近亲属什扎某某2的委托,指派蒋志川律师担任上诉人什扎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蒋律师当天与什扎某某近亲属什扎某某2等人交流案情分析认定,什扎某某具有坦白及力争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蒋律师先后三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什扎某某,每次上诉人什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愿意当庭自愿认罪。蒋律师在第一工作时间内到法院查阅并复印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后蒋律师连续两周认真阅读全案卷宗材料五、六遍,梳理出本案中对上诉人什扎某某有利的核心案件事实。至此,蒋律师锁定本案的辩护事实和情节。2013年11月1日开始精心设计辩护词,提出如下辩护思路及观点:1、本案中什扎某某的行为属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可以参照非法持有毒品的标准量刑。首先,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社会危害性比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要小得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将运输毒品跟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并,主要是为了更加有效的打击跟走私、贩卖、制造紧密相关的运输毒品行为,并不是要严厉打击全部的运输毒品行为,所以对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在量刑上从宽处理。运输毒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非法持有,对的处罚可以参照非法持有毒品的标准量刑。其次,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人一般是农民、边民、无业人员,其人身危险性跟非法持有毒品者相当。再次,参照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标准对其处罚能实现罪刑均衡。最后,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应该从宽处罚。并且,从事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的人绝大多数是弱势群体,对其从宽处罚能体现我国刑法人道主义精神,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构成坦白。3、当庭自愿认罪。4、没有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

二、关于上诉人什扎某某的定性问题

    经会见当事人和阅卷分析认定事实,鉴于上诉人什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愿意当庭自愿认罪;同时本案证据确实充分。据此,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不作无罪辩护,仅作从轻处罚辩护。

三、关于上诉人什扎某某的量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诉人什扎某某具有的四大量刑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上述点评意见获二审法院采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上诉人什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上诉人及家属对二审判决满意。

3、建议或意见

在涉嫌贩卖、运输等毒品犯罪时,如何定罪量刑系非常复杂的刑事专业法律问题,如何判得更轻或无罪更是高深难题。当事人在面临毒品犯罪问题时,最好向刑辩律师当面或电话咨询,听取刑辩律师分析提出的辩护思路、观点、法律依据后再决定是否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

蒋志川律师,四川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学士,毕业于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一直执业于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1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34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