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诉称,2015年11月23日,张X妻子张XX签订东方XX认购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本小区2号楼1单元1002室房产买受人为张XX,配偶为张X。2018年7月22日,张X为装修上述房产,与洛阳XX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书》,约定洛阳XX公司包工包料,合同价款580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天交付30%即17400元;开工补齐60%即34800元;瓦工结束,成品测量完毕交付30%即17400元;成品安装一半前交清10%即5800元);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项目报价单》,工期为55-60天,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否则违约方将支付对方工程价款15%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张X依约支付了前二笔工程价款34800元,洛阳XX公司开工就多次通知张X增加工程项目,张X拒绝增加,洛阳XX公司就停工至今,另洛阳XX公司工人擅自拆掉并运走张X房间所有暖气片。综上事实,合同约定的工期届满后,洛阳XX公司没有履行施工义务,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7月22日签订的《装修合同书》;2.依法判令洛阳XX公司向张X返还已付工程款34800元,并支付违约金8700元;3.依法判令洛阳XX公司向张X返还已拆走的暖气片,并恢复原状,同时要求洛阳XX公司为张X提供第三方质量验收报告;4.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洛阳XX公司承担。
被告洛阳X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洛阳XX公司登记营业住址在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46号国宝花园超高XX,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对管辖约定不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房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洛阳XX公司以其住所地在洛阳市××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洛阳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