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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李X等与洛阳市XX厂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3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X、李X、李XX、李XX、李XX、李XX、霍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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