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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B、C、D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1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C、D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2485号
原告:A,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A、B(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A,女,汉族,住址同上,系A妻子(缺席),
被告A,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B、C,被告A、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A和B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于2014年8月1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8月底还款6万元,9月底还5万,剩余5万10月底还清,A和B在欠条上签名,A于2014年8月底还款6万元,余款三被告未付,A和B系夫妻关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辩称,欠款10万元属实,我已经还了原告6万元,剩余10万元应由A偿还,A是我妻子,此欠款是我和A做生意欠原告的,和被告A没有关系,
被告A辩称,欠款10万元属实,A已经还了6万元,剩余10万元应由我偿还,此欠款是我和A做生意欠原告的,和被告A没有关系,
被告A未答辩,
审理查明:2014年5月左右,被告A和B在平顶山XX拆迁房屋,原告A当时想买拆迁房屋里面的钢筋,被告A和B因资金不足,原告A被告B和C出了40万元左右的资金,后来因其他原因原告A没有买拆迁房屋里面的钢筋,被告A和B对原告C出的资金陆续进行了偿还,截止2014年8月15日,双方结算被告A和B仍欠原告C16万元,当日,被告A和B给原告C出具欠条一张,被告A和B在欠条上签名捺印,欠条载明“今欠A现金壹拾陆万元整,本月三十日前还陆万,到九月底前还伍万,剩余伍万到十月底还清,到时还不上钩机抵押,A、B,2014年8月15日”,被告A、B给原告C出具欠条后,被告A按照欠条约定,于8月底向原告A还款6万元,余款10万元,被告A和B,被告A和B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庭审中被告A和B均认可其欠原告C100000元属实,故被告A和B对该欠款应予以偿还,至于原告要求被告A承担还款责任,因被告A和B在庭审中均认可该债务为二人个人债务,且该借款的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开支范围,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款与被告A有关系,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被告A和B辩称,该欠款10万元应由被告A偿还,因被告A和B在给原告C出具的欠条上并没说明二被告应承担的具体份额,该债务应属二人的共同债务,应由被告A和B共同偿还,故二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A和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C借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A和B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士骞
审 判 员 : 张 宏
人民陪审员 :A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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