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凤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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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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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特大抢夺案

发布者:刁凤香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83人看过

案件描述

被告人张某、王某、于某、王某某经预谋后,于2008年5月份至2010年9月份期间,窜至济南市、长春市、吉林市等处交叉结伙抢夺作案七十七起。其中被告人张勇参与抢夺作案七十二起。抢夺数额总计515194.67元;被告人王某参与抢夺作案七十四起,抢夺数额总计547484.53元;被告人于某参与抢夺作案四起,抢夺数额总计59524.99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抢夺作案二起,抢夺数额总计6960元。

案发后,赃物均未追回。

承办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嫌疑人张某,了解了大致的犯罪经过,又到办案机关审阅案卷,最后针对事实和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思路:因为此案作案次数众多,金额特别重大,又是市公安局督办的大案要案,律师只能采取罪轻辩护思路。具体以下辩护意见(简略)

1、被告人被指控的部分抢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张某系从犯,在案件中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

3、被告人张某还主动供述了赵某收购赃物的事实系立功

4、张某所涉赃款并没有挥霍,并能返还受害人

5、被告人张某到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案件全部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仲裁结果

一、被告人张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

二、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律师观点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本案中,张某抢夺的数额数额属于特别巨大,且属于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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