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凤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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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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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

发布者:刁凤香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61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月某、贾某某在章丘市发现纪某某正在跑运输的鲁x'x'x大型货车,因想起纪某某与其竞争生意产生不满,二人商量找人将纪某某车辆砸坏,后被告人贾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贾某某找人砸车。当晚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纠集吴某、岳某某、张某某(以上三人均在逃),由张某某驾车窜至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和省道102线的交界口向西约500米处,将纪某某驾驶的重汽豪沃大型半挂车拦下,吴某将纪某某拉下车,被告人贾某某、岳某某持钢管等工具将车的车头前挡风玻璃等部位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283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月某、贾某某赔偿了纪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了解了事情的过程,此事的起因因民事纠纷而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最好的途径就是和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这样一来,嫌疑人第一时间可以争取取保候审,第二也为后来的庭审打下基础。律师一方面配合家属和受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另一方面嫌疑人手写了份悔罪书,提交了办案机关,李某顺利的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这样,避免了嫌疑人继续的羁押,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庭审时,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李月某系初犯、偶犯,且其与受害人系亲属关系,且一直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单处罚金刑。


仲裁结果

被告人李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提出单处罚金型的辩护意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中,被告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所以提出罚金刑的建议。最后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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