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凤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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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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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发布者:刁凤香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187人看过

案件描述

被告人朱某自2009年12月份以来,利用黑客手段攻击山东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sdrs.gov.cn)。通过对山东人事信息网链接下的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www.sdbb.gov.cn:8000)进行扫描,发现该网站漏洞,继而使用上传漏洞、注入木马等黑客手段,获取该网的程序备份。同时使用黑客手段非法侵入山东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sdrs.gov.cn),在该网站的《证书办理栏目》中添加了"证书查询"的页面,在网站的子目录(classinfo/cmtn/attachment/)下添加了2个查询页面(449cha.htm、6cha.asp)和一个伪装为WORD文档的数据库文件(258_attach.doc),并上传后门程序(sites.aspx、test.bak.cer),继而陆续将大量的非法假职称数据添加至网站数据库。

截止2010年6月22日,该网站已被非法添加假职称数据574条。2010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在互联网上购买域名:..www.sdrszcw.com..,并仿冒山东人事网(IP:208.98.50.68,服务器在美国),而后将原来添加在山东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服务器上的假职称数据全部转移至其仿冒网站的服务器上,并利用黑客手段与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域名www.rsks.sdrs.gov.cn)建立非法链接。2010年6月,被告人朱某将在仿冒网站上添加假职称数据的权限卖给被告人叶某(网名."服务大众",QQ号:xxxxxxx)后,其仍不断在仿冒网站上添加假职称数据,以达到能在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上查询假职称数据的目的。截止2010年9月,与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相连接的仿冒网站(www.sdrszcw.com)上已添加假职称数据859条。其中:

1、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刘邵某与被告人朱某在网上聊天时结识。同时获知被告人朱某有在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上添加假职称数据的犯罪手段,遂将此事告知其兄刘绍文。

2、2010年初被告人刘某在网上聊天时结识了被告人刘某文,两人共谋。由刘某负责搜集、整理办理假职称人员的信息,由刘某负责找朱某,把该信息数据非法添加到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再找人制作相应的假证书,从中牟利。

3、被告人刘某随即告诉其朋友"李京进"(即被告人李某)他能办理山东省人事厅的"职称证书理职称人员信息。201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将从其朋友薛某、滕某处收集的91条不具备申领职称证书资格人员的资料,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被告人刘某。刘某将该91条假职称信息,通过互联网传送给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又通过互联网将上述91条假职称信息分三次传送给刘邵某。被告人刘邵某将其中的67条假职称信息传送给被告人朱某,由朱某利用黑客手段将该67条假职称信息数据非法添加至山东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实现了在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能对该假职称信息进行查询、认证的目的。被告人刘某另行找人制作相对应的假证书通过刘某邮寄给李某。案发后,查获李某制作的假资格证书(山东省人事厅制)9份。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嫌疑人,又阅取了案卷材料,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确实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是采取了罪轻辩护:(简略)

1、刘某系从犯在案件中起次要的作用,

2、刘某具有立功情节

3、刘某系初犯无前科

4、认罪态度好

5、愿意经济赔偿受害人损失


仲裁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5月2日止);


律师观点分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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