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未领取养老金,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整理如下规则。
一、北京市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同心园中心在邵立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同时,邵立英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同心园中心同意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故本院对邵立英主张的同心园中心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2020)京01民终6355号
“因黄晶晖于2019年6月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黄晶晖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20)京02民终54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已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应予终止。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9)京0105民初10499号
二、天津市(有不同观点)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关系的解除,通常会对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劳动者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为了平衡二者的权益,法律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违法而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类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案应属第二类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可见依据立法本意,在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合同合法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平衡二者权益。本案假日酒店认为劳动合同因常文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合法终止,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该主张与上述立法精神相悖,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0)津03民终3243号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补充,系对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作出的补充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限15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20)津01民终5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用人单位终止与其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按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一审法院释明,李万兰和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均同意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裁决。本案,李万兰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李万兰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津01民终3183号
“如前所述,原告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告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导致其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情形。至于2013年10月4日之后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问题,如前所述,原告自2013年10月4日之后与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故双方解除劳务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本院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6)津0102民初8399号
三、上海市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上诉人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现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56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雅洁公司以赵双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通知其至2015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明确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赵双喜要求雅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2016)沪01民终11982号
四、广东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地铁集团公司,地铁集团公司与吴云辉的劳动合同关系因吴云辉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地铁集团公司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形主张缺乏依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2020)粤民申3731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宿敬仁于2016年4月14日达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我国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彩瓷厂在宿敬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关系终止经济补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2020)粤03民终3857号
五、江苏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截止到2017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因徐健康已经达法定退休年龄已经终止。徐健康在2017年10月24日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其用工的性质属于劳务关系,原、被告双方不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而经济补偿金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2020)苏0481民初657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武跃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论其是否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用人单位均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武跃平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9)苏0191民初1034号
六、浙江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上诉人于2014年2月1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据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2月18日自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各种情形,本案的上述情况不符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各种情形,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