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02民初667号
本院认为,审查《还款承诺书》是否为鑫兴工贸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仅在于《还款承诺书》中印章的真实性,即使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的公章,只要普健远信公司能够证明盖章之人盖章时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或是鑫兴工贸公司曾使用《还款承诺书》中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相关业务,都可能起到证明《还款承诺书》系鑫兴工贸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作用。但从普健远信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与该公司工作人员聊天的主体是斯大强,普健远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斯大强有权代表鑫兴工贸公司签订合同、作出承诺,且该份证据是在双方自行协商过程中出具的,从《还款承诺书》的内容来看,除了鑫兴工贸公司认可欠款总金额外,还承诺分期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要求普健远信公司收到还款承诺书后立即撤诉并申请解冻,因此并不排除鑫兴工贸公司为了延长付款期限、减少违约金成本、尽快解冻账户在欠款总金额方面作出让步。同时,该份证据的证明作用主要体现在欠付货款的总金额方面,普健远信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故根据当事人在诉讼和解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适用自认规则的原则,亦为了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本院对鑫兴工贸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对普健远信公司提交的《还款承诺书》不予采信,至于鑫兴工贸公司欠付货款总金额如何认定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