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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后违约需赔房屋差价损失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343人看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申2783号


本院审查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严格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全面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陈XX、张XX与喻XX、张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依约在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配合办理银行贷款,已然构成违约。关于喻XX、张XX另行购买房屋的问题,即使喻XX、张XX另行购买房屋,考虑市场风险,也仅能视为其二人在陈XX、张XX存在重大违约可能的情形下,避免损失扩大的方式,不能必然推定其二人违约在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陈XX、张XX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上述规定,喻XX、张XX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陈XX、张XX亦对合同解除的认定无异议,仅对违约赔偿的具体数额有异议。因陈XX、张XX违约事实客观存在,喻XX、张XX没有违约行为,且喻XX、张XX另行购房的差价客观存在,原审法院依据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判令陈XX、张XX对喻XX、张XX另行购房的差价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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