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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318人看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民申3444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针对胡德元、齐英再审申请,评析如下:

(一)关于合同效力

动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或者其他原因进行动迁,然后安置给被动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一般规定持有一定年限以上才能交易,即此类房屋的交易合同有效,但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周诗霞与胡德元、齐英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涉及买卖动迁安置房,但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动迁安置房的买卖,即使武汉市针对动迁安置房交易有相关规定,亦只会限制在一定期限内过户,故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不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应认定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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