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强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伟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543人看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02民初667号



关于鑫兴工贸公司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普健远信公司主张以欠付货款金额的30%为标准计算违约金,鑫兴工贸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金额30%支付违约金,该违约责任条款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体现了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诚信履约。鑫兴工贸公司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鑫兴工贸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同时普健远信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考虑到鑫兴工贸公司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给普健远信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在资金融通中的利息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酌情确定鑫兴工贸公司应向普健远信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以8356017.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普健远信公司最后一次开具增值税发票之日即2019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偿清之日止,以普健远信公司主张的2531510元为限。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