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重庆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7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鸣晓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X主审,与审判员朱XX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中,本院依据上诉人重庆市XX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明确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人和电话,于2018年3月21日以法院专递向上诉人重庆市XX公司发出了审理传票。经查询,该邮件已于2018年3月23日签收。但上诉人重庆市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该传票确定的2018年3月29日10:00时到本院第三审判庭参加审理。被上诉人傅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市XX公司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