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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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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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479人看过

案件描述

职务侵占罪认定

——王X职务侵占案关键词:职务侵占侵吞非法占有

【案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黄湳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10月29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

裁判规则:

利用负责公司日常销售管理和营业款汇集解交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公司的销售营业款、客户支付的货款等款项予以侵吞,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担任贸易公司部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分公司日常销售管理和营业款汇集解交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分公司的销售营业款、客户支付的货款、本公司委托其支付给其他公司的购货款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予以侵吞。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尚有侵吞的赃款未全部退赔的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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