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虚增村干部奖励工资额的行为认定
——谢xx职务侵占上诉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虚增利润贪污罪
【案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9月27日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谢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采取虚增村利润从而虚增村干部计提奖励工资基数的方式,虚增村干部奖励工资额,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谢万棠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期间,伙同其他村委会委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市国土局支付给该村的部分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40万余元以征地款利息的名义转入村委会的利润,从而增大村干部计提奖励工资的基数。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本案上诉人身为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利用管理村集体公共事务职务的便利,伙同其他委员,指使村萎会的会计做假账,以增加的土地补偿费用是该村当年的利润为借口,虚增可以计提村干部奖励工资的基数,从而多拿奖励工资,侵占该村的集体财产。故应认定谢万棠主要是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在管理村公共事务过程中伙同其他委员多拿奖励工资,该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
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