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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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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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款植自离开单位长时间不办理 財务交接手续的行为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474人看过

案件描述

携款植自离开单位长时间不办理財务交接手续的行为认定

——何xx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非法占有数额巨大

【案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11月20日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第68辑)

裁判规则:

利用职务便利,将已人单位账户的货款不上交财务,在未与单位办理任何'财务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厂,将上述货款挥霍一空,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用其在某厂担任业务员,负责收取业务单位货款的职务便利,分别将巳入该厂账户的3笔货款不上交财务,并在未与单位办理任何财务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厂,下落不明。至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巳将上述货款挥霍一空。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携款擅自离开单位长达1年多、未与单位办理任何财务交接手续的情节,可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侵占该单位财物的故意,其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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