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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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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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用手机为名拿走他人手机并销赃的定性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768人看过

案件描述

以借用手机为名拿走他人手机并销赃的定性

——孙X等盗窃上诉案

关键词:销赃盗窃非法占有

【案由】抢劫罪、盗窃罪

【审判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三刑终字第67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4月10日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薛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孙X、赵XX、杨X、水XX、郝XX、解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58辑)

裁判规则:

以借用手机为名,将他人手机拿走并销赃,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孙X等人伙同他人经预谋,先后两次以借用电话为名,分别将两被害人的手机拿走,并销赃,得赃款1000余元,经估价鉴定,两手机价值2860元。原审被告人还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抢劫行为。

争议要点:

原审被告人假借手机伺机逃离占为己有的行为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裁判理由: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关键区别在于被宮人有没有自愿处分财物的事实。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虽然实施了借用电话的欺骗行为,但被害人并不是将自己的手机交由原审被告人占有,原审被告人的秘密逃离行为导致了被害人丧失对手机的占有。因此,原审被告人假借手机伺机逃离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原审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分别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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