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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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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他人后用调包的手段窃取财物的行为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408人看过

案件描述

欺骗他人后用调包的手段窃取财物的行为认定

——朱X盗窃案

关键词:盗窃非法占有诈骗罪

【案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3集(总第62集)

裁判规则:

以“施法驱鬼”为由,诱骗被害人将财物作为道具交给其施法,乘被害人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相同纸包调换装有财物的纸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伙同他人到被害人家中,以“施法驱鬼”为由,诱骗被害人将财物作为道具交给其施法,被害人将财物用纸包好后,被告人在“施法”过程中,乘被害人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相同纸包调换装有财物的纸包,待“施法”完毕,将该假纸包交还被害人,并嘱咐被害人3日后才能打开,随后将被害人的上述财物带离现场。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裁判理由:

诈骗罪和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财产损失是否为被害人因陷人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财产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进行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

本案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他人拿出财物后,又乘机采用调包的手段窃取该财物,欺骗行为与盗窃行为联结,但其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是秘密窃取,蒙蔽他人的行为并不直接获得所要非法占有的财物,而只是为实现盗窃创造条件,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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