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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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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被绑架人强取、索取财物的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12人看过

案件描述

直接向被绑架人强取、索取财物的认定

——杨xx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上诉案

关键词:绑架索取财物寻衅滋事【案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年12月31日

【上诉人】杨xx、吴xx、李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总第100期)

裁判规则:

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架人强取、索取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

基本案情:

三名上诉人等候在歌舞厅门前,正准备对乘车回家的“三陪小姐”进行抢 劫时,恰遇田xx从歌舞厅出来,上了上诉人杨xx驾驶的出租车,要求杨xx将其送至目的地。杨xx驾出租车行驶几十米后,躲在暗处的上诉人吴xx、上诉人李x也上了车。三名上诉人用宽胶带将田茂云的双眼和双手缠住, 綁架至旅馆内,向田xx要钱未果后,三名上诉人从田xx的存折中取出现金5000元后才将其放走。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裁判理由: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抢劫罪是当场强取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绑架罪是使用暴力手段等将他人作为人质而向第三人索取财物或者满足其不法要求。如果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架人强取、索取财物的,应定抢劫罪。本案中,三名上诉人对田xx实施了殴打、捆绑、禁闭等手段,迫使田xx本人用存折取出现金,目的是直接劫取田xx的财产。三名上诉人向被害人田xx暴力劫取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涉及其他的人,其行为特征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行为是不同的,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该行为应定为抢劫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綁 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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