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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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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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38人看过

案件描述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

——闫x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抢劫罪敲诈勒索未遂

【案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2)徐刑二终字第2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2年2月8日

【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闫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盛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1辑(总第51辑)

裁判规则:

以被害人与人通奸为由,逼迫其写下借据,并当场使用暴力取得被害人的存折,因被害人逃离未能取钱,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基本案情:

张x(另案处理)以韩xx与其姘居的刘x通奸为由,逼迫韩xx写下2万元借据1张。张x与上诉人联系,要其帮忙“吓唬”韩xx。上诉人电话联 系原审被告人盛x与其共同前往。三人一起对韩xx进行殴打,逼迫韩xx写出家庭住址、放存折的位置并交出家中的钥匙及随身携带的手机1部。上诉人、被告人赶到韩xx家中取出存折3本交给张x。原审被告人盛x上诉人按照张x安排挟持韩xx到附近银行取钱,下楼后在搭乘出租车时韩xx 趁二人不备逃离。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裁判理由: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威胁的内容是否具有实施的当场性。本案中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上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x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予以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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