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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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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绑架人以自己用钱为名向家人要钱的行为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82人看过

案件描述

被绑架人以自己用钱为名向家人要钱的行为认定

——刘x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抢劫逼迫勒索绑架

【案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1年12月7日

【上诉人】刘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3辑(总第45辑)

裁判规则:

以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但没有将被害人绑架为人质而勒令其亲属交钱赎人,而是逼迫被害人以做生意用钱为名,向其家人要钱,构成抢劫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在逃人员王xx密谋劫取被害人钱财。上诉人将被害人骗至租 住房内,上诉人伙同在王xx釆取用肢带捆绑手脚、用木棒和拳头殴打、持刀 威胁等手段逼被害人交出财物,后又逼被害人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名,打电话 给其家人要钱。其后,上诉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受害人母亲所汇钱款全部 取走之后放走被害人。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理由: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而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尔后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本案上诉人等劫取财产并没有将被害人绑架为人质而勒令其亲属交钱赎人,被害人虽被上诉人长时间控制,但并未被挟持到其他地方,所抢劫款项虽系被害人的亲属电汇来的,但其亲属并不知道被害人受到控制。上诉人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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