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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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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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非法营运的车辆揽客后抢劫的行为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81人看过

案件描述

利用非法营运的车辆揽客后抢劫的行为认定

——罗xx等抢劫案

关键词:非法营运抢劫公共交通工具

【案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4)云刑初字第1376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11月19H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卢xx、陈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利用非法营运的车辆,以搭客为名,欺骗乘客上车后实施抢劫,不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基本案情:

三被告人经合谋后,驾驶一辆中巴汽车至市客运站附近,以搭客为名,将 两被害人骗上车,行驶途中被告人卢xx以被害人碰跌其眼镜索赔为名,与同 案人持小刀、铁棍等作案工具,对两被害人实施殴打、搜身,抢得其现金、无线移动电话机、银戒指及储蓄卡等财物。

争议要点:

三被告人在自己驾驶的中巴汽车上实施抢劫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裁判理由:

刑法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主要是针对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抢劫的犯罪会侵犯不特定的多数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被告人利用的中型客车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旅客运输经营许

可,该车不是合法的旅客运输车辆,也不是合法的公共交通工具,因此,该车不能获得正常的营运机会。本案三被告人利用这种非法营运的车辆抢劫,一般只能侵犯不特定的少数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害人的范围较窄,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但不宜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 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 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 员实施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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