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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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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特定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的行为认定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63人看过

案件描述

针对特定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的行为认定

——李x、侍x抢劫案

关键词: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人身权财产权

【案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年8月10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侍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2集(总第49集)

裁判规则:

针对特定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抢劫的行为,侵害了车内其他同乘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社会公共秩序,应当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基本案情:

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在长途汽车站以拉客为名,多次采取拦截长途汽车, 并将被害人带上车,对被害人进行暴力殴打、语言威胁,强行劫取被害人钱财, 并威胁不许报案。之后将劫取的钱财进行瓜分。

争议要点:

二被告人针对特定的被害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裁判理由: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判断标准,是否使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威胁或者抢劫行为是否足以使得不特定多数人认为受到威胁为标准。二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侵害的对象虽然针对特定的被害人一人,对车内其他同乘人员没有任何威胁性语言和行为,更没有实施暴力。实际上,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施以拳脚和语言威胁等暴力行为,直接使车内其他同乘人员产生恐惧感,侵害了车内其他同乘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社会公共秩序。应当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 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 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 员实施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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