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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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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发布者:许斌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464人看过

案件描述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王XX抢劫、盗窃案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抢劫盗窃

【案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1998)刑复字第203号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判决曰期】1999年2月3日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0年第5期(总第58期)

裁判规则: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起抗诉,此种情况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可加重行为人的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伙同王X(在逃)到民警郑XX家中抢枪未果。当郑XX的妻子与女儿回家时,二被告人即用随身携带的尖刀逼住被害人,从被害人裤兜内翻出钱财后,二人持刀将被害人当场刺死。此外,被告人还伙同王X采取撬压手段,多次在他人家中盗得财物3000余元。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缓,未上诉,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XX提出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起抗诉。

争议要点:

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可否加重被告人的量刑。

裁判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本案检察院提起了抗诉,不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随身携带刀通迫被害人,并从被害人裤兜内劫取钱财。行抢后,二人持刀将被害人的胸部连刺数刀,致被害人当即死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行凶持刀刺死被害人的犯罪中,系主犯,且劳动教养被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进行抢劫犯罪活动,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的情节,应予严惩。同时,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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