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依据债的发生根据不同区分为合 同制度中的产品质量之债和特殊的产品责任侵权之债。前者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 同法律关系确定案件当事人,而后者属特殊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 122 条“因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设立的,其中的财产损害是指由有缺 陷产品引发的消费者其他财产的损害,并非指有缺陷的产品本身。无论受害人与 生产者有无合同关系,受害人均可以侵权提起诉讼。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合格的被 告。如仅为产品本身的质量瑕疵发生经济纠纷,仍属一般合同之债,法院只能依 据合同法律关系确定诉讼当事人。参照合同法第 122 条的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 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 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