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对案外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 100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 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其他原因”不能理解为案外人造成的原因,“其他原因”是指争议的 标的物因自然原因难以保存,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而给权利人造成巨 大损失的情况。
对案外人的财产,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0 条的规定,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案外人的手中,且该财物所有权未转移的,法院可以对 案外人占有的该财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