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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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345人看过

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对此问题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确定诉讼当事人:

1、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诉讼时,承包人继续承包或者承租人继续承租的,应列承包或者出租的企业为当事人,对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承租 人与出租人之间合同履行中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另案处理。

2、对外发生诉讼时,原承包或出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 号批复确定诉讼当事人。如 有证据证明或按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约定,承包人或承租人对企业亏损有民 事责任的,可以列原承包人或承租人为诉讼第三人。

3、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可以企业为被 告;原承包人或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租金的,按承包或租赁合同 约定,承包人、承租人对其承包或租赁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将承包人 或者承租人列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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