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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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贷偿还旧贷的抵押权问题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抵押担保 |658人看过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抵押人应否承担抵押 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 规定。”以贷还贷情形下抵押人的责任承担,可以参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认定。

新贷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是否享有抵押权?

在此情形下,债权人不享有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 定,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旧贷主债权因被新贷借款偿还而消灭,旧贷设 定的抵押权亦消灭。新贷的抵押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 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抵 押权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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