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人起诉请 求确认抵押权消灭,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 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目前,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其法律后果是抵 押权的消灭;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其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由于该条未明确表述为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未在主 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亦不属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担保物权 消灭的情形,在有权机关对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明确解释之前,根据 物权法定原则,抵押人起诉请求确认抵押权消灭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该情形属于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上不能履行”,起诉请求解除抵押合同,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抵押合同后,抵押人可持该判决申请注销抵押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