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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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追偿权如何实现?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抵押担保 |348人看过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追偿权如何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 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 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使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依据生效判 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不必再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定的 适用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部分法院判决主文未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第二,对 保证人依据行使追偿权内容的判项的执行申请,部分法院以保证人在主合同诉讼 中是案件被告而非原告为由不予受理;第三,当保证人提起追偿权诉讼时,部分 法院以“此前生效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了本案原告(保证人)的追偿权”为由, 裁定不予受理。

为了保障保证人的追偿权,现对前述问题进行明确:第一,人民法院应当严 格执行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一律在 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第二,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保证人享有 追偿权的,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该判决直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受 理。保证人另诉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没 有明确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另行诉讼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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