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的原告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 复[1996]6 号)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 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 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 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 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 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前述批复和法律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发生 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当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贷 款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时,委托人直接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 前述批复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当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贷款人和委托人之 间的代理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前述批复的规定确定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