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主文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 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 部分债务利息。”第二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因此,如 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在判决生效之后仍应继续支付利息的,应当将利息计算的截 止日期确定为“实际给付之日”,而不应将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确定为“判决生 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