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 担。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52 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 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问题四:分公司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应当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由分公司做出, 当事人仅起诉分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能清偿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78 条的规定处理。(2)应当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由分 公司做出,当事人同时起诉分公司和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分公司与公司共 同承担民事责任。(3)应当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由分公司做出,当事人仅起诉公 司的,公司申请追加分公司作为当事人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并判决 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分公司做出,当 事人起诉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当事人,将该分公司作为当事人。